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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普通发票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是何意?

编辑:景德镇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04-04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老师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回复:普通发票原本不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有个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而同样在该条款处,“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只是对于这种特殊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仍然不得抵扣的一种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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